校内各有关部门:
为迎接第29个教师节的来临,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爱岗敬业,遵守职业道德,我校将继续表彰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名单,颁发《教师荣誉证书》。现将统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名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统计范围:
从事教学、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者(包括教师和教育干部,不包括工人)。
二、统计标准:
1.统计时间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起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,按周年计算,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(包括在大、中、小学及教育部门)的时间可累计计算,不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应减去。
2. 教师是指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;教育干部是指具有干部编制身份和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,“转干”人员从转为干部编制时间计算。
3.不包含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和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;“民办教师”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在内;服兵役期间不计算在内,但在部队担任教员与教育相关工作的时间可计算在内。
三、其他
1.已颁发《教师荣誉证书》者不在本次统计范围内。
2. 请各单位负责同志汇总本单位参加教育工作满30年人员情况,填写《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》(见附件),于7月6日前报人事处职称办。逾期不再受理。
附件: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
人事处
2013年6月28日
附件.xls